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费,工地疫情防控措施费由谁承担
山东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
山东省将疫情防控措施费计入工程概算,具体规定如下:费用定义与范围疫情防控措施费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消杀等。不包括疫情事件应急处置、封闭管理下的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费用。
新增疫情防控措施费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设“疫情防控措施费”。该费用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防控措施产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支出。
依据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涉疫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影响工程结算价款的情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2022年4月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在第四章明确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分建筑与装饰两类:建筑工程为47%,装饰工程为15%。需注意,该费用不包含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后者可按0.15%单独计列,用于保障施工安全责任风险。
乙方注意了!要想主张疫情防控费用,需承担举证责任!
乙方若想主张疫情防控费用,确实需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费用与疫情的关联性及具体数额,否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支持或仅酌定确认金额的风险。
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协商:双方直接沟通,效率高且成本低。例如,针对欠薪问题,乙方可书面催告甲方支付,并保留催告证据(如邮件、短信)。诉讼: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需注意:管辖法院:协议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乙方需到甲方住所地法院立案。
不在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不再计列费用的范围:对于我省在建的建设工程,自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其工程造价中将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对于拟建的建设工程,其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此项费用。
住建厅: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8日起,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2023年1月8日至通知发布前实际发生的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发布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不再计列,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工程不再纳入该费用,此前实际发生费用可按实结算。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江苏省住建厅于4月11日正式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两份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文件,并明确在建及拟建建设工程在特定日期后的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调整后,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建设单位责任:需牵头组织工地疫情防控工作,协调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安排等,并确保防疫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不得要求务工人员自行承担。施工单位义务:需配合建设单位落实防疫措施,规范使用防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挪用或虚报费用。
发布于:2026-04-18,除非注明,否则均为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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